2022年3月,年过六旬的赵阿姨,和租户小蒋签订合同,将位于长宁区某住宅楼底楼的房屋,出租给了对方作为库房,堆放杂物使用。谁知,房屋出租后不久,赵阿姨就接到了邻居的投诉。
邻居称,小蒋在赵阿姨的房屋中养了活鸡,每天雄鸡从夜半就开始打鸣, 使得这栋楼中居住老人,睡不好觉,血压上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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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奈之下,赵阿姨只能和小蒋商量,是否双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,避免纠纷的继续发生。蒋对此并不接受。他要求赵阿姨为提前解约承担责任,退还押金并赔偿一个月违约金,并在此后拒绝向赵阿姨支付房租。
最终,赵阿姨选择走上了法庭,保护自己的权益。赵阿姨能顺利拿回房屋吗?
“夜半鸡叫”惊扰居民楼
2022年3月,赵阿姨将自己位于长宁区新华路上某居民楼底楼的房屋,租给了小蒋,作为储存物品的库房使用。
在双方签订的《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》中,小蒋和赵阿姨约定:“甲方将涉讼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,租赁该房屋仅作堆放物品使用。”“甲、乙双方如有特殊情况,需提前终止本合同,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,等对方同意后,方可办理退房手续,如无故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500元。”
然而,此后,赵阿姨却反复接到来自邻居的投诉,邻居称,小蒋在房间中饲养了活鸡。活鸡中包括已长成的雄鸡,半夜传来雄鸡的打鸣声,让周围邻居夜不能寐,不胜其扰。
为了叫停小蒋养鸡,邻居不仅找到了赵阿姨,还不断拨打12345、110等方式,向各个部门投诉。
无奈之下,2022年6月,赵阿姨和小蒋通过电话商量,双方是否可以以互不支付违约金的方式,在7月份提前解除合约。
在赵阿姨的视角里,小蒋已于6月的某通电话中,答应了此事。
租户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
然而,赵阿姨认为此事已解决后没几天,她就接到了来自中介公司的电话。中介人员告诉赵阿姨,小蒋认为,将解约时间提前至7月,是赵阿姨违反了合同,构成了违约。因此,赵阿姨应在退还押金的同时,向其支付1个月的违约金。
在赵阿姨看来,小蒋的行为堪称“坐地起价”,因此,她放弃和小蒋提前解约的谈判。然而,令她没有想到的是,此后,小蒋便已双方处于解约之中为由,不再向她支付房租了。
2022年7月,赵阿姨向小蒋发送信息:“你好,请问房租付了吗?”小蒋的回复为:“我付什么房租?你不是通知解约了吗?是你退押金和违约金给我。”
再此后的一段时间里,赵阿姨多次向小蒋催租,都未收到小蒋的房租。最终,赵阿姨向长宁区法院提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,并在2022年11月份,在小蒋表示同意赵阿姨收回房屋,自行处置房屋中物品后,自行收回了房屋。
法院:租户拒绝支付租金超14天构成违约
针对本案,长宁法院认为,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,双方均应恪守履行。
2022年7月,赵阿姨确曾与小蒋沟通过提前解约事宜,但从后续交涉上看,双方就提前解约是互不负违约责任还是原告构成违约存在重大分歧。赵阿姨因此向小蒋提出来重新协商,并进一步就继续履约还是提前解除征询小蒋的意见,同时表示如小蒋未及时回复,则视为合同照旧履行。然而,小蒋始终未予回复,且未返还涉讼房屋,在此情形下,显然无法断定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提前解约,故租赁合同仍在履行当中。
2022年7月下旬,由于小蒋持续拒绝支付租金超过14天,构成违约,赵阿姨以短信形式告知合同解除,此举合法有据。因此,长宁法院最终判决,租户小蒋应支付解约前的租金、解约后的房屋占用费、以及违约金共计1万7千余元。对于赵阿姨、小蒋的其他诉讼请求,长宁法院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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